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在都江堰市某镇有两块土地等候开发。2018年12月,该公司项目副经理王某、陈某二人与谢某共谋,借平整土地的名义,盗挖地下连砂石外卖获利,谢某许诺给分给二人200万元。
为确保谢某顺畅中标,王某、陈某、谢某协商由谢某参加竞标,一起安排别的3家公司勾结招标报价参加围标,终究由谢某借用的公司顺畅中标,中标金额220万元人民币。
谢某拿到工程之后,与邓某协商依据连砂石出售方量,依照每方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谢某付出对价,其他赢利由邓某分配,由邓某安排机具挖砂外运并出售连砂石。邓某联络卡车车主周某、鲜某、车某担任运送砂石,并由三人安排、调度各大物流公司卡车,从中抽取每车20元的 调度费 转运至八家砂厂出售,再从砂厂拉抛弃的泥土回到工地用于回填盗挖砂石之后的砂坑。
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队勘查,2019年3月至6月期间,谢某等人合计盗挖砂石约14万立方。经核算核算,谢某等人合计不合法获利约1100万元,在邓某收到各砂厂付出的出售砂石款至少868万元后,分给谢某628万元,谢某又分给王某、陈某各100万。
案发后,参加者先后被公安机关挡获,到案后均照实供述犯罪事实。
经审理,都江堰法院判定谢某、陈某、王某犯不合法采矿罪、勾结招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。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。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。
周某、鲜某、车某、周某尼、文某犯不合法采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四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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